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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西医慢病防治促进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24 10:51:00      来源:       点击:

    北京中西医慢病防治促进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中西医慢病防治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所属分支(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促进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是指按照促进会的业务范围,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业务领域,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具体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促进会分支机构是促进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法人资格。其财务工作和印章的使用纳入协会统一管理。
      第四条、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促进会名称,其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一致。
      第五条、分支机构具体业务工作接受促进会相关部门指导,日常行政事务工作由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部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分支机构名称应该是:北京中西医慢病防治促进会XXX分会、北京中西医慢病防治促进会XXX专业委员会、北京中西医慢病防治促进会XXX工作委员会。
      

    (二)、申请成立分支(代表)机构必须是促进会的理事以上单位和个人(含理事单位)。
      (三)、有符合促进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拟设立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原则不应重复、类似。
      (四)、负责人应具备专业领域相应的资质,设立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五)、分支机构成立发起人不应少于10家企业(不含促进会已有会员)。
      第七条、分支机构设立程序
      (一)、分支机构成立发起人向促进会提出筹备申请资料(附件一)。
      (二)、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秘书处审核。并由秘书长提名分支机构负责人,后报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理事长办公会将同意成立分支机构的建议提交给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促进会将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在促进会网站公示,并颁发新成立的分支机构牌匾和负责人证书并签订责任书。
      第八条、分支机构实行委员制。
      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可以是该分支机构的委员。委员达到30人,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占委员的比例在五分之一左右。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会长)一名,副主任委员(副会长)一至六名,

     

    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不超过十名。主任委员(会长)需经所在单位同意,经民主选举产生,报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
      分支机构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若在任期中达到年龄,可以放宽到换届为止。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职能


    第九条、分支机构每年要召开委员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制修订本分支机构的规章制度,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经费情况,决定其它事宜。
      第十条、分支机构应在业务范围內开展各项活动。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国性的活动。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应开展业务范围和专业领域的调查研究。了解国内外行业和专业的发展动态,向促进会提供有关行业和专业方面发展的法规、政策、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积极发展会员。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即是分支机构的委员,也是促进会的会员。促进会鼓励分支机构发展会员,分支机构每年保持企业会员(分支机构的委员)应不少于100家。
      第十三条、做好会员服务工作。做好会员的咨询、培训等服务,及时反映会员诉求,帮助会员解决困难和问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会员规范自己的行为,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四条、完成促进会授权或委托的项目和活动以及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责任


    第十五条、应严格按照促进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要求开展活动,维护促进会形象。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本机构的规章制度,制定业务范围内的活动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分支机构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负责人应按时参加促进会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
      第十六条、严格按照《北京中西医慢病防治促进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设立银行账号或在挂靠单位挂账、设立“小金库”等。
      第十七条、不得私自设立下属机构、私刻公章和印章、推荐、监制产品和颁发证书、证牌,严禁开展产品评选(比)活动。
      第十八条、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签署经济协议及合同;未经促进会批准不得以促进会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向政府行政部门上报材料、承接任务等。
      第十九条、每年1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同时上报以促进会名义举办的活动计划(附件二)和以促进会作为支持、指导单位的活动计划(附件三)。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举办重大活动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促进会提交请示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目的、方案、经费预算、与其它机构合作签署的协议等。
      


    重大活动包括:全国性和国际性研讨、论坛、峰会、展览、国际交流活动,和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共同举办的活动等。
      第二十一条、如有重大失误或违规违纪行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应在业务范围內开展活动。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促进会章程规定的活动。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促进会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中应使用分支机构的全称,不得将促进会与分支机构的名称断开、省略。
      第二十四条、以促进会名义举办的活动
      (一)、应在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活动申请报促进会审核。
      (二)、促进会召开理事长办公会对活动申请进行审核,同意的活动申请列入促进会下一年度计划表。
      (三)、促进会原则上不接受临时申请。因特殊原因,需要举办没有列入计划的活动,应该于一个月前提出计划申请。
      第二十五条、分支机构举办的活动
      (一)、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活动计划表报促进会审核。

    (二)、促进会审核的活动如果未通过,将通知活动上报机构进行修改或撤销。促进会不同意的活动,分支机构不得举办。
      (三)分支机构应按计划组织好全年的活动。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分支机构实行目标责任制,并与促进会签订目标责任书(附件四)。
      第二十七条、每年促进会对分支机构的各方面情况进行考核,并在促进会年度分支机构工作会议上公布考核情况。
      第二十八条、一年没有完成促进会年度考核指标的分支机构,促进会在年度分支机构工作会议上提出批评。
      两年未完成促进会年度考核指标的机构,经促进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撤换原负责人,由促进会指定临时负责人,直到产生新的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分支机构违反促进会规定,促进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整改、撤换负责人等处理。


    第七章  分支机构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条、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需要变更的,需要向促进会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签署的变更申请表(附件五);
      (二)分支机构委员会或常务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三)负责人变更需提交负责人候选人选的《北京中西医慢病防治促进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证明。
      第三十一条、变更程序
      (一)、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部审查;秘书处审核;理事长办公会研究提出建议;同意变更建议的,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以文件形式在网站公示。
      第三十二条、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促进会申请注销:
      (一)、自行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四条、分支机构注销程序 
      (一)、提供注销申请和分支机构委员会或常委会关于注销的决议。 
      (二)、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部审查;秘书处审核;理事长办公会研究提出建议;同意变更建议的,提交促进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收回分支机构负责人证书及分支机构牌匾。
      (四)、以文件形式在促进会网站上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分支机构涉及刑事、民事、经济责任等法律事项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促进会解释。
      第三十七条、此本办法2017年7月1日执行。此前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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