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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西医慢病防治促进会保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4-29 16:55:00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则

     

    1.为保守促进会秘密,维护促进会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促进会秘密是关系促进会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3.促进会全体员工都有保守促进会秘密的义务。

    4.促进会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5.对保守、保护促进会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员工实行奖励。

     

    第二条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1、促进会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促进会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促进会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促进会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4)促进会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促进会所掌握的尚未有过的项目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促进会员工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7)其他经促进会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2.促进会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促进会秘密,泄露会使促进会的权力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促进会秘密,泄露会使促进会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促进会秘密,泄露会使促进会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3.促进会秘级的确定:

    (1)促进会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促进会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2)促进会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眉、促进会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3)促进会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性收入、尚未有过的项目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4.属于促进会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第三条 保密措施

       1.属于促进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秘书长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 传递的促进会秘密由专人负责保密。

       2.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1)非经秘书长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3.属于促进会秘密的设备或者项目的调研、开发、实施、跟进、反馈、调整,由促进会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4.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促进会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秘书长批准。

    5.具有属于促进会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6.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促进会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促进会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促进会秘密。

    7.促进会工作人员发现促进会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秘书长;秘书长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8.员工离职时,应将所有保密资料(文件和电脑文件)妥善交接,离职后,不得将促进会以上保密资料传递给其他机构。

    第四条责任与处罚

    ·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泄露促进会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3)已泄露促进会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1)故意或过失泄露促进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促进会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五条 附则

        1.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1)使促进会秘密被不应知悉的;

    (2)使促进会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3)本制度由促进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4)本制度于2021年4月29日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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