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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西医慢病防治促进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10 14:48:00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北京中西医防治促进会的事业发展,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的财务法则,结合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促进会设立专门会计机构,会计、出纳由专职人员担任。


    第三条、促进会财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自律的原则,接受国家税务机关、国家审计部门以及本促进会监事会的监督,接受上级业务主管审查,同时要遵从捐赠人的意愿,接受捐赠人的咨询。并根据民政部门的要求,在北京市民政局指定网站和平面媒体对经过审计的财务信息进行公布。


    第二章 财务部门职责


    第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按期报送各种会计报表。


    第五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负责编制上年度经费收支决算和年度经费收支预算,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六条、负责对促进会国际合作,防治项目、各种公益活动,以及促进会的会费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七条、促进会财务会计工作在促进会秘书长领导下做好财务日常会计核算,执行国家、促进会有关的财务政策、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负责对日常凭证和原始单据进行审核,并登记明细账和总帐;负责编制年终决算表、月报表及其他零星报表,确保报表的真实、准确。


    第八条、促进会财务出纳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遵守现金结算制度,完成日常现金收付工作。严格按照发票适用范围开具发票。对现金和银行存款要日清月结,保证帐帐相符、账款相符。


    第三章 财务预算


    第九条、促进会业务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每年3月31日前向理事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上年度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经费收支预算;

    (三)、资产清册、会费缴费情况、年度审计报告以及有关资料。


    第十条、每月月初向促进会理事长、秘书长提交上月资产负债表、活动收支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促进会不得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的活动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各类合同、协议需要加盖财务章时,须经秘书长同意后,由财务人员负责签章;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财务印章。


    第十三条、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库存限额,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更不能随意挪用现金。不得坐支现金。各种往来凭证要认真审核单位名称、经手人、财务专用章、单价数量、金额大小写,报销收据应是财政部规定的准予报销的正式发票。不得签发空白支票;严格支票管理,对未发出的空白支票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所有开支,需经促进会秘书长签批生效。


    第十五条、促进会工作人员工资、奖金、加班费等费用均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制,并由秘书长签批后由财务部发放。对各种会议、活动发放的劳务费、加班费、午餐费、稿费等费用,均由各项目负责人编制费用发放清单,经审批后,交到财务部审核,并由财务部负责发放。报销票据需经手人签字并说明事项及理由。


    第十六条、领用支票须经促进会秘书长审批;严格按序号登记,必须填写日期、用途。过期未用的支票要及时交回;用后的支票要凭发票或其他支出凭证按审批程序到财务部报账,如果发生支票丢失,要及时报告财务部采取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票人负责。


    第十七条、不准出借本促进会的银行帐号,也不得借用其他单位的银行帐号。


    第十八条、项目经费的使用应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执行。每一项目完成均要出具经费支出结算清单及说明。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要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挪作它用,本促进会财务设立专项资金科目,统一管理。任何人及单位无权支配。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协议双方规定事项办理,成立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条、对促进会下属实体的财务工作要进行监督和指导,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现象要及时报告秘书长,并劝其改正;对屡劝不改的要及时报告理事长,并令其整顿或停止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促进会对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定为固定资产,按国家规定计提折旧。对价值在1000元以上、但预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以及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资产计入存货账户。固定资产采用五年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第二十二条、促进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资产应建立明细账(卡),由专人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清理核实。对新增加的资产要及时验收入账。对玩忽职守,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每年年度终了,对存货、长期投资是否发生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损失。


    第二十四条、对限定性资产(资产或者资产的经济利益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而形成的净资产)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占用。


    第二十五条、对捐赠物品入账价值和出账的规定如下:


    (一)对于捐赠的药品、实物,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格。如果捐赠方法有提供有关凭证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二)对于需要对外捐赠的药品、实物,双方应签订捐赠协议并按促进会原有入账价值对有指向的地区和人群进行发放。


    第六章 财务内部控制与审计


    第二十六条、各项收入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开据统一规定的发票,不得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二十七条、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印章由出纳人员管理,人名章由法人授权专人管理。


    第二十八条、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理、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不完整、不准确的原始凭证要求更正补充;对超计划的开支应提出意见,由领导按管理权限研究审批;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开支有权拒付;对违反财务纪律的现象予以抵制。


    第二十九条、对税务部门、审计部门和促进会监事会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本促进会每年由民政部指定的审计事务所进行年终审计,出具年终审计报告。


    第七章 财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财务档案的管理:


    (—)财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制度以及合同、章程等各种会计资料。


    (二)会计档案的保存:财务人员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财务资料交与促进会的指定人员保管。


    (三)如需要借阅财务档案需经秘书长同意,办理借阅手续,一般不得带出促进会办公室,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带出,须有借出人正式书面说明书,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借出,并按时归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本促进会理事会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0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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