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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修订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5-04-17 13:26:55      来源:健康报       点击:

    为进一步提高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绩效、救助能力,充分发挥其“救急难”作用,日前,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及省疾控局联合印发《广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修订版)》。《实施细则》包括总则、基金来源和管理、组织保障、救助对象和范围、身份确认及基金核报程序、职责分工和附则等内容。

      据悉,此次修订有几大特点:一是衔接新增政策,确保一致性。根据2017年以来国家和广东省新出台的相关政策要求,新增了设立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扩宽社会募集等筹资渠道、资金预拨付、基金经办机构管理、救助病种增补、无力支付情形和人群范围细化等相关条款。《实施细则》明确,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各地市可以预拨部分救助基金给医疗机构,预拨付金额不得低于本年度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资金金额的80%。

      二是结合广东实际,提升可操作性。结合广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的实际,《实施细则》明确由市级组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要求;将贫困危重孕产妇、新生儿等的救助纳入可根据病情诊疗需要适当延长急救期的特殊情况;优化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适用范围、提高使用管理水平和救助信息管理水平、多部门职责等的相关表述。

      三是汲取实践经验,提高实用性和灵活性。《实施细则》提出,进一步加强省级卫生健康与公安部门的工作协同,细化有关身份核实程序要求。对身份不明但无力支付的情形和人群范围的认定,由各地市结合本地区基金使用情况,在充分测算和分析基础上进行细化明确。收治医疗机构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的患者,应第一时间向所在辖区的公安局申请身份核实;公安部门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患者身份核查结果;民政部门应协助经办机构核实患者是否属于无力支付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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